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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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4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告 張炎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起訴狀所附修理費用評估單上記載修理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923,929元與起訴狀所指修復費用416,476元不同之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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