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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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9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子沂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0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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