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5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張素心
上列上訴人張素心與被上訴人 陳又銘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