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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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575號

原告 吳怡靜

被告 周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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