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救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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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99號

聲請人 童廣韻

相對人 張碧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其為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臺北市中正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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