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54號

聲請人嘉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五

聲請人 吳承鴻

相對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菘輔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輸出軸總成等7項產品之採購契約,約定由聲請人提供相對人貨品,由相對人給付價金,豈料因兩造履約過程中齟齬,相對人竟主張解除契約,惟聲請人仍願履約,爰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依約給付價金等語。

三、惟查,本件相對人機關設址於南投縣集集鎮,且查兩造契約第18條約定,合意以相對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9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