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4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4898號聲請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煬工程有限公司、乙○○(原名: 徐梅桂 )、超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原名:徐梅桂)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