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富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張家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否認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嫌,惟依卷內相關事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所涉販賣毒品之罪嫌係屬重罪,又被告經起訴有多次販賣毒品之罪嫌,衡情被告恐有畏罪潛逃之可能,將來亦有詰問購毒者 林清詮黃楠泰蔡奕松紀東霖 等人以釐清事實之必要,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而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而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業於民國104年3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本院具體審酌前揭羈押原因,且本件尚有證人黃楠泰、紀東霖等人尚未詰問完畢,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4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段奇琬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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