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陳韋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新竹武昌街郵局│新竹武昌街郵局│107年10月1日│30,000元│NO392435││││ 謝明達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