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3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代理人 許錦園
被 告 黃敏崇
賴秀釵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