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曾再平
被 告 洪銘宏
賴樹蘭
陳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淑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曾再平
被 告 洪銘宏
賴樹蘭
陳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