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曾再平
被   告  洪銘宏
       賴樹蘭
       陳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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