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8號聲請人 陳筱健 代理人 游弘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一○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三四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四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一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誠品信義商場工作,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於民國110年5月起因疫情營收減少收入銳減,基本生活困難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為此聲請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一年等語。
三、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0年2月23日裁定以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債務人應自110年5月起履行至116年4月。因疫情關係收入銳減等情屬實,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確屬有據,應准許延長履行1年。又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尚未開始履行更生方案,是准予延長1年應自111年5月起開始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