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林怡君 債務人 方鼎雄 即頂尖寵物生活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怡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
及債務人方鼎雄即頂尖寵物生活館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9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及債務人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9年10月27日,票面金
額1,000,000元,到期日為109年12月29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確實有設定不動產抵押,…,已有匯款總額共157,080元,目前尚餘欠款842,920元,並非房屋抵押設定的最高限額。是相對人亦承認本件債務有尚未清償情事,則聲請人以債務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即屬有據,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擔保之餘額為何,並非此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平區金華段57-4990.00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屋頂突出物騎樓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695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36.2354.2654.264.2717.76166.78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12.79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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