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縣○○鄉○○路六之三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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