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0號
原告台一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坤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友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叁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陸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叁仟捌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