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宋忠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9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庭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壹百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零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肆仟肆佰肆拾壹
元自民國一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