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О七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提出現金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在案,然被告具保後業已逃匿,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拘提未著,又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高市警港分三字第0九三000八六九七號函及本院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查,是揆諸前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楊宗翰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