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92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安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陳福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9日下午2時56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