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即債務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二字第四三0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因清償票款債務事件,經鈞院裁定准許聲請人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並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二四二0號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清償票款債務,無繼續實施假扣押之必要,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准將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係屬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甲○○之財產以九十年度全二字第四三0八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執行案號: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二四二0號),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照上揭規定意旨,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