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倪縀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秀珠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8,993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57,500元×被告占用面積1.5477平方公尺=88,9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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