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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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55號

原告 林平彰

鮑梅芳

林立心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

被告 張柏謙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翊華 律師

林羿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關於如附表所示的部分記載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本件仍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本件仍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此更正的欄位係「壹、程序事項:一、㈡、」欄位。

2

喪葬費用

殯葬費用

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四、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20頁):㈡、」欄位及

「貳、實體事項:五、本院之判斷:㈡、」欄位。

3

精神慰撫

精神慰撫金

此更正的欄位係「附表五:編號2、3原得請求之金額」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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