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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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55號
原告 林平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
被告 張柏謙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黃翊華 律師
林羿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更正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關於如附表所示的部分記載屬於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編號
原判決
更正後
備註
1
本件仍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
本件仍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此更正的欄位係「壹、程序事項:一、㈡、」欄位。
2
喪葬費用
殯葬費用
此更正的欄位係「貳、實體事項:四、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120頁):㈡、」欄位及
「貳、實體事項:五、本院之判斷:㈡、」欄位。
3
精神慰撫
精神慰撫金
此更正的欄位係「附表五:編號2、3原得請求之金額」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