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簡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915號

上訴人即

原告公號 李捷盛

管理人 李昭輝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915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9,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家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