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915號
上訴人即
原告公號 李捷盛 會
管理人 李昭輝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915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9,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