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36號

原告 魏辰宇

被告CHUMANHTHANG( 周孟勝 )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8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351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元,及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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