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四О號
原告辛○○住高
丙○○住高乙○○住同庚○○住同己○○住同甲○○住同丁○○住高戊○○住高被告壬○○○住高雄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郭佳瑛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