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和泰電機股份有限公、乙○○間因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其性質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訴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等相關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銀元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