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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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七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給付資遣費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肆仟零肆拾肆元,折合銀元貳拾柒萬捌仟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陸拾元,折合新臺幣玖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