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О五號
自訴人甲○○男四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涉犯殺人未遂罪嫌,前經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即由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分案偵查,此有該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丙○楠冬九一四八0九字第九五八0七號函乙份在卷可參。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再行自訴,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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