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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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