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五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