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鴻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萬肆仟零叁拾柒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