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582號
即 原 告 楊春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待墊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