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屏秩字第1號
被移送人   薛煜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1年
1月16日以屏警分偵秩字第10100011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薛煜誠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處罰鍰新台幣参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枝、彈匣1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薛煜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1年1月3日20時45分許。
⑵地點:屏東縣萬丹鄉廣安村三角公園內。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携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薛煜誠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枝、彈匣1個
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
告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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