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5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明 住新北市○○區○○街○○○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嘉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