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5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明   住新北市○○區○○街○○○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嘉全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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