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5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張暐群
被 告 林聖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聖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