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53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鍾駿瑋
被   告  吳喜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喜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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