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蘇進家
上列原告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307號執行債權人起訴請求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
確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2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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