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蘇進家
上列原告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307號執行債權人起訴請求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
確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2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