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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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進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蒞追字第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洪進源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洪元水 」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洪進源於民國111年4月7日上午11時許,在南投縣○○鎮○○路○○巷000號「寶聖宮」徒手竊取土地公、土地婆神像上金牌共4面,得手後持往南投縣○○鎮○○路000號「 金瑞成 珠寶銀樓」變賣(所涉竊盜犯行,由本院另以111年度易字第1089號審結)。洪進源為掩飾其真實身分,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金瑞成珠寶銀樓負責人 李秀津 索取證件確認身分時,佯稱未帶證件,在李秀津提供之登記簿上偽造「洪元水」簽名2枚,並虛構地址、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致生損害於洪元水及李秀津關於金瑞成珠寶銀樓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追加起訴。理由
一、本案被告洪進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金瑞成珠寶銀樓負責人李秀津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金瑞成珠寶銀樓金飾買入登記簿翻攝照片在卷可參,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㈡被告前因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97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投簡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二案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0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於110年4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業經被告當庭表示「沒有意見」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可認定。而就最低本刑加重部分,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不到1年,竟又再犯本案,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則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從而,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掩飾其真實身分以變
賣竊得之物,竟冒用「洪元水」之名義,除影響李秀津對金瑞成珠寶銀樓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外,亦將使洪元水有無故蒙受損害之虞,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造成之損害,及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先前從事鐵工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3,000元、未婚、家中有父親須其扶養(見本院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金瑞成珠寶銀樓金飾買入登記簿上所偽造之「洪元水」署押2枚,均為被告所偽造,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7條、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署押所在文件署押所在欄位偽造署押及數量備註1金瑞成珠寶銀樓金飾買入登記簿姓名欄「洪元水」之簽名1枚111年度偵字第11682號卷第97頁照片編號62金瑞成珠寶銀樓金飾買入登記簿簽名欄「洪元水」之簽名1枚111年度偵字第11682號卷第97頁照片編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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