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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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泊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056號、110年度偵字第932號、第2499號、第8312號、第10671號、第111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葛泊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根據被告葛泊倫之自白、證人 江振宇周源慶 、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兼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如附表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可以認定以下犯罪事實:
葛泊倫經由周源慶之介紹,認識江振宇,得知若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每週可以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依其智識、經驗,可以預見任意交付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詐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至26日間之某日,在位於彰化縣永靖鄉永福路1段之全家便利商店外,將其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予 陳宥均 ,陳宥均再轉交給詐欺集團使用。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並無共同正犯之適用,起訴書援引共同正犯,容有誤會)。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且讓不同被害人匯入遭騙的款
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所為上開幫助洗錢、詐欺犯行,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減輕其刑(想像競合犯本質為數罪,自應就各罪之加重、減輕事由予以詳列),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上開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就幫助洗錢罪部分,減輕其刑,併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貿然提供金融帳戶提領工具給陳宥均,讓陳宥均
轉交給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除了用來行騙之外,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形成金流斷點,使詐欺犯罪者得以順利取得詐欺所得之財物,而本案被害人受騙匯款、洗錢之金額不少,整體犯罪情節非輕,本院曾安排調解,但第一次程序,被告未到,本院再次安排調解,但被害人未到,導致本案和解未成,難認被告於犯罪後彌補損害,另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並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本案又是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㈠無證據釋明被告實際獲得犯罪所得,故無法宣告沒收、追徵。
㈡至於本案被害人所匯入、已遭轉匯之款項(洗錢標的),本
院考量被告所犯,均為幫助洗錢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並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被告並未實際取得任何利益,若宣告沒收洗錢標的,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皓偉、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人頭帳戶1(被害人 黃瑩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0日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ecoinget.net」之投資網站廣告訊息給黃瑩臻,訛稱可藉此投資獲利,致黃瑩臻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43分許,以玉山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萬元,至 康義嘉 所有上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0萬元,至葛泊倫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葛泊倫康義嘉2(被害人 忻林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2日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richcoin.qniuu.com」之投資平台廣告訊息給忻林駿,訛稱可藉此投資獲利,致忻林駿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26日下午2時34分許,以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萬7,000元,至葛泊倫有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於109年8月27日下午2時45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 李懿修 所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葛泊倫李懿修3(被害人 尹律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5日起,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小額投資」之投資網站廣告訊息給尹律今,訛稱可藉此投資獲利,致尹律今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27日晚間9時59分許,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葛泊倫所有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於同日下午3時4分許、同年月28日晚間9時25分許、26分許,分別匯款1萬5,100元、3萬元、1萬1,000元,至李懿修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葛泊倫李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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