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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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362號上訴人 李夏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被上訴人 洪宗信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以本件訴訟係以另案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2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1年5月2日裁定(下稱原裁定)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裁定駁回上訴審結確定,此有該案民事判決書及歷審裁判清單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據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段奇琬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