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7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玉芬選任辯護人莊慶洲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廖婉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766號、第28599號、第28625號、第3490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0664號、第44079號、第51939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廖婉婷、羅玉芬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112年4月13日諭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4月25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5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佑諭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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