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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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3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9068、10102、112
91、12076號,112年度偵字第698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金訴字第56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吳國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國緯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前某時,經與在臉書網頁上張貼借款廣告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並經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出借款須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請求後,依其智識經驗可預見如應該請求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可能助使他人利用該等金融帳戶從事詐欺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犯罪,仍此預見情形下,應允同意該請求而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請求,先就其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於111年9月26日前某時(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雖記載為111年9月26日,惟依彰化商業銀行函復資料顯示吳國緯係於111年9月23日辦理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是辦理網路銀行等設定日期應係於111年9月26日前某時,此部分行為時點應予更正),在臺中市豐原區該等銀行之分行,臨櫃辦理該等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約定轉帳帳戶,再於111年9月26日晚間某時,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駕車載至臺中市山區某民宿後,即在該民宿房間內,將上開台新帳戶、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下列詐欺、洗錢犯罪。
㈠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
11年9月5日某時,以LINE暱稱「復華投信劉專員」向 楊韻潔 誆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楊韻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30日下午2時9分許,在高雄三信銀行右昌分行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上開台新帳戶內,旋遭轉帳一空(起訴書記載「提領一空」,核與交易明細顯示係遭轉帳一空之事實不符,應予更正)。嗣楊韻潔查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4931號)。
㈡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
11年7月15日上午5時58分許,向 陳俊銘 傳送不實之國泰世華線上理財服務范小姐訊息,並佯稱下載復華投信APP了解投資訊息云云,致陳俊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30日上午10時1分許、10月3日上午10時16分許,匯款各10萬元、47,749元至上開台新帳戶內,旋遭轉帳一空(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提領殆盡」,核與交易明細顯示係遭轉帳一空之事實不符,應予更正)。嗣陳俊銘查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0102號)。
㈢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
11年7月17日某時,向 安妮 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並佯稱有理財投資穩賺股,可進行複利計畫,有200%紅利云云,致安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28日上午10時35分許,匯款29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旋遭轉帳一空(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提領殆盡」,核與交易明細顯示係遭轉帳一空之事實不符,應予更正)。 嗣安妮 查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2076號)。
㈣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
11年8月8日某時,以LINE暱稱「萱萱」向 周進生 佯稱:可加入復華投信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周進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30日上午11時4分許,匯款39萬元至上開台新帳戶內,旋遭轉帳一空(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提領殆盡」,核與交易明細顯示係遭轉帳一空之事實不符,應予更正)。 嗣周進生 查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1291號)。
㈤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
11年8月30日某時,佯裝為復華投信黃專員,向 洪桂滿 佯稱可加入LINE群組「復華投信」代操股票穩定獲利云云,致洪桂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9月30日下午1時12分許,託請友人 廖展逸 匯款46萬元至上開台新帳戶內,旋遭轉帳一空(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提領殆盡」,核與交易明細顯示係遭轉帳一空之事實不符,應予更正)。 嗣洪桂滿 查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9068號)。
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
11年10月4日凌晨1時許,在「傳說對決」遊戲中,刊登不實之賣遊戲幣訊息,致使瀏覽該訊息之 陳宣甫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0月4日凌晨1時34分許,匯款5,000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提領殆盡」,核與交易明細顯示該款項仍留存於該帳戶內之事實不符,應予更正)。嗣陳宣甫查覺有異,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112年度偵字第12076號)。
㈦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
11年9月20日上午9時4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 鍾任謀 佯稱投資可賺取高額利益云云,致鍾任謀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11年10月3日下午12時30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上開彰銀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脅迫吳國緯於同日下午1時21分許,至臺中市之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行臨櫃提領30萬元後,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成員收受。 嗣鍾任 謀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112年度偵字第6988號)。
二、案經㈠楊韻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㈡陳俊銘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安妮及陳宣甫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周進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移送併辦。
三、證據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國緯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㈤、㈦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一㈥所為(告訴人陳宣甫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㈥所為,係成立幫助犯一
般洗錢既遂罪名,就犯罪事實一㈦所為,則係成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正犯罪名。惟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㈥犯行,僅係助使詐欺贓款匯入被告帳戶,造成詐欺贓款有遭移轉他處之隱匿危險,但尚未助使該詐欺贓款遭提領或轉帳移轉他處而發生金流斷點之結果,故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名;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㈦犯行,依被告供述及被告臨櫃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資料(見偵6988卷P183至188),固然顯示被告確有臨櫃領款及交付款項之行為,惟被告供稱:伊於交付帳戶資料後即遭軟禁,後來對方要脅出面提領該30萬元款項,才會放伊走,伊才出面領款,且伊於領款及交款後,對方始歸還帳戶或個人證件等物,並給付2,000元計程車車資,放伊離開等情(見偵9068卷P66至67),並無確切事證顯示為屬不實,且詐欺集團出於控制人頭帳戶等目的,以不法手段控制或要脅人頭帳戶提供人之人身自主權情事,亦業經網路、媒體多次揭露,已見被告供稱上情為屬可能,再者,被告除提領該30萬元之行為外,亦無其他出面領款行為,且於111年10月3日下午1時21分許被告提領該30萬元後,上開彰銀帳戶後續數筆不明詐欺帳款匯款(於同日下午1時37分許、下午2時1分許匯入,旋於同日下午2時4分前即遭轉帳一空,參見偵12076卷P248至249之帳戶交易明細),亦非由被告出面領款等情,亦核被告供稱受迫出面提款1次且後續即未再出面領款之情,為屬相符,益徵被告供稱上情尚屬可信,是被告既係受迫出面領款及交款,自難認其有提升為正犯犯意之情形,或其出面領款及交款行為係出於自由意志決定之行為,因此,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㈦所為,仍係成立幫助犯;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犯罪事實一㈥、㈦犯行係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名或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正犯罪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依上開說明,就被告上開犯行所涉罪名,應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此部分罪名係由較重罪名變更較輕罪名,犯罪構成要件亦未變更,對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尚不生妨礙,亦附此敘明。
㈢被告係以提供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為詐欺及一
般洗錢犯行,造成告訴人等共計7人受騙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及隱匿詐欺贓款去向,是其係以一幫助行為,涉犯7次幫助犯詐欺取財及6次幫助犯一般洗錢及1次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移送併辦之事實(即犯罪事實一㈡至㈦)與起訴之事實(即犯罪事
實一㈠),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㈤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70條規定,就上開2減刑規定,遞減之。至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㈥犯行所涉幫助一般洗錢犯行部分雖係未遂犯,惟其所為係從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罪處斷,該罪並無適用上開減刑規定,故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其就此部分犯行係未遂犯,併此敘明。
㈦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並容任
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所為顯有不該。2.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3.被告於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後,另因詐欺集團為確保帳戶資料之支配使用等目的,而遭受詐欺集團控制其行動自由,被告亦因此已獲一定被害教訓之情形。4.被告前無遭判刑處罰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5.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4931卷P15)暨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本案之宣告刑徒刑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再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五、沒收告訴人陳宣甫匯入被告彰銀帳戶內之5,000元,既仍存於被告所有帳戶,應為被告所得支配處分之犯罪所得,又被告因本案犯行而自詐欺集團取得之車資2,000元,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是被告本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7,000元(即5,000元+2,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告訴人陳宣甫匯入被告彰銀帳戶內之5,000元,如為該銀行逕為退還告訴人陳宣甫,則應認已合法發還告訴人陳宣甫,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此部分犯罪所得即不得再執行沒收,乃屬當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政揚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吳國緯
(1)111.12.03警詢筆錄-偵11291卷P15-20
(2)111.12.05(9時52分)警詢筆錄-偵9068卷P15-18
(3)111.12.05(12時38分)警詢筆錄-偵4931卷P15-18
(4)111.12.26警詢筆錄-偵10102卷P15-18
(5)112.01.05警詢筆錄-偵12076卷P21-27
(6)112.02.16偵詢筆錄-偵4931卷P73-75
(7)112.03.07偵詢筆錄-偵9068卷P59-62
(8)112.03.09偵詢筆錄-偵9068卷P65-67
二.證人
1.告訴人楊韻潔
(1)111.10.18警詢筆錄-偵4931卷P19-22
2.告訴人陳俊銘(併辦112偵10102)
(1)111.10.21警詢筆錄-偵10102卷P21-23
3.告訴人安妮(併辦112偵12076)
(1)111.11.01警詢筆錄-偵12076卷P49-51
4.告訴人周進生(併辦112偵11291)
(1)111.10.14警詢筆錄-偵11291卷P21-27
5.被害人洪桂滿(併辦112偵9068)
(1)111.10.05警詢筆錄-偵9068卷P19-21
6.告訴人陳宣甫(併辦112偵12076)
(1)111.10.04警詢筆錄-偵12076卷P29-30
7.告訴人鍾任謀(併辦112偵6988)
(1)111.10.24警詢筆錄-偵6988卷P33-34
貳、非供述證據
一、112年度偵字第4931號
1.楊韻潔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23
(2)LINE對話紀錄-P35-47
二、112年度偵字第9068號
1.被告之台新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23-26
2.洪桂滿之報案資料
(1)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P35
三、112年度偵字第10102號
1.陳俊銘之報案資料
(1)轉帳資料-P35-39
(2)對話紀錄-P41-69
四、112年度偵字第11291號
1.周進生之報案資料
(1)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P37
(2)周進生之華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P39-43
(3)對話紀錄-P45-61
五、112年度偵字第12076號
1.陳宣甫之報案資料
(1)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P31
(2)對話紀錄-P33-35
2.安妮之報案資料
(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P55
(2)對話紀錄-P57-171
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111年12月13日彰豐字第1113000060號函暨檢附被告開戶之相關資料-P231-
249
六、112年度偵字第6988號(併辦)
1.告訴人鍾任謀之報案資料
(1)匯款資料-P85-87
(2)LINE對話紀錄-P89-107
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行112年3月28日彰北屯字第00000000A號函暨檢附被告臨櫃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畫面資料-P18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