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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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321號原告金遠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世龍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 楊宗霖
杜宣箬
陳怡秀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5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