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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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52號原告 盧雅雯 被告芊 竹貝兒 產後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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