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3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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