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城簡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佳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佳樺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更正並補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
續犯意,於參與該遊戲之10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畫面」;第5
行「接續以『胖子是你?』、『長那麼胖』、『醜女』、『
別出來嚇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佳樺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被告侮辱告訴人 陳雨婕 「胖子是你?」、「長那麼胖」、
「醜女」、「別出來嚇人」之行為,係於密接時、地下所實
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以
一行為論。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以不雅字眼侮辱告訴人陳
雨婕,致使告訴人感受難堪,有損告訴人之人格,行為應予
非難;又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實應重斷。然姑念
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被告並無受有期徒刑判刑確定
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此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547號偵查卷宗第10頁」欄)、家庭
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
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89號
被告何佳樺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佳樺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凌晨4時4分左右,在金門縣○
○鎮○○路00號,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以帳號「
Lin_Bei_Song」登入網路遊戲「英雄聯盟」,進行5對5戰略
對戰,因不滿敵隊成員 陳雨捷 之表現,竟於參與該遊戲之10
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畫面,張貼陳雨捷之臉書連結後,以「胖
子是你?長那麼胖、醜女、別出來嚇人」等貶低他人人格之
言語,辱罵陳雨捷。
二、案經陳雨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佳樺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雨捷指訴情節相符,且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錄表、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104年12月2日競舞娛樂字第01
04120202號函、網頁畫面、臉書頁面等在卷可認,被告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責。
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觀之被告表示之「胖子是你?長那麼胖、醜女、別
出來嚇人」,應屬抽象之謾罵,故被告應係構成公然侮辱罪
嫌,報告意旨認被告構成誹謗罪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10日
檢察官席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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