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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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25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陳映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健仁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14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7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1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8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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