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586號
原   告  郭育如
被   告  高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8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802號裁定,命
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5年8月18日送達原告
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