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3、4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洗錢防制│竊盜│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3年6月15日起至93年6│94年3月9日起至94年5│94年3月16日採尿前回溯│94年3月16日採尿前回溯│││月26日止│月12日止│72小時內某時至94年5月│96小時內某時│││││18日或19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2822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3號│94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94年度毒偵字第100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簡字第1441號│94年度易字第276號│94年度訴第596號│94年度訴第596號││├───┼───────────┼───────────┼───────────┼───────────┤││日期│94年6月13日│94年8月19日│94年8月31日│94年8月31日│├───┼───┼───────────┼───────────┼───────────┼───────────┤│確定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4年度簡字第1441號│94年度易字第276號│94年度訴第596號│94年度訴字第596號││├───┼───────────┼───────────┼───────────┼───────────┤││日期│94年8月1日│94年9月9日│94年9月15日│94年9月15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