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原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明道被告劉約瑟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陳梅欽 律師
參與人 陳怡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
72、732、743、77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12月14日11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呂明燕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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