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4號原告 郭見弟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告 蔡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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